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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1993年出生在四川的一個農村裡,兩年前輟學在家,後來到溫州。他平日裡游手好閑,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2009年9月至11月間,張某就守在路邊等『機會』,看見單身或結伴而行的小學生從跟前過去,張某就借以各種借口索要『零花錢』,一元兩元都被張某收進口袋。遇到有些小學生沒有零花錢,張某就以言語加以威脅,甚至對其拳打腳踢。該校老師從學生口中知道該情況後,聯名舉報了張某,後張某在一網吧被抓獲。甌海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對其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他強拿硬要了6名小學生人民幣共19元。
甌海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在三個月內五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屬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因其犯罪時年齡不滿十八周歲,且認罪態度較好,故予以從輕處罰,以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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