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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趙作海收到65萬元賠償 |
5月13日,趙作海的兒子趙西良現身,父子相見有些陌生各自抽著悶煙。趙作海曾在提起兒子時老淚縱橫,『他從來沒探過我的監。』。 |
11年冤獄+妻離子散+……=65萬?
河南農民趙作海獲50萬國家賠償,15萬生活困難補助,將全部由政府財政支付
天津北方網訊:49天的刑訊逼供,11年的冤獄,以及一個『殺人犯』身份所帶來的尊嚴掃地。這一切,多少錢能夠挽回?
河南有關方面給出的價格是65萬人民幣,趙作海為此『自願』放棄其他賠償要求。
有關賠償協議,沒有說明多少錢可以換取『頭頂放爆竹』所帶來的身心傷害,也沒有說明多少錢能夠換回趙作海兒子失去的接受教育的機會。
一份可以當眾展示的賠償協議,終於在昨天上午10點半公諸於媒體面前。
在柘城縣起臺鎮楊大莊趙作蘭家,趙振舉手持『協議書』,微微發抖。『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次性支付趙作海國家賠償金五十萬元整,生活困難補助費十五萬元整,兩項共計六十五萬元;趙作海自願放棄其他賠償請求,撤回其他賠償申請。』這份由趙作海親摁手印簽字蓋章的協議,一式兩份,一份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備案保存,一份由趙作海收存。
昨日敲定賠償數額
這次國家賠償額增加到50萬元,外界之前不得而知,而『自願放棄其他賠償請求』,更顯得詭異。5月11日還信誓旦旦要求賠償150萬元的趙作海,從12日早上開始矢口不談賠償問題。趙作海堂叔趙振舉說,11日晚上12點半,趙作海與商丘市中院的人座談關於賠償事宜,『當時協商定的數目是國家賠償45萬,草擬了協議書,但沒簽字蓋印。』
13日早上,趙作海失蹤2個小時再次現身後,賠償協議正式簽字蓋手印。國家賠償改為50萬元,盡管生活補助達15萬元,但協議上明確『趙作海自願放棄其他賠償請求』。從昨天開始,只要記者問起賠償協議問題,趙作海均以『這幾天頭都被問大了』為由拒絕回答。
65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
昨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商丘中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袁荷剛就賠償情況進行了新聞發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袁荷剛解釋,鑒於2009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沒有發布,我們以2008年度每天111.99元為基准,參照2008年比2007年遞增的比例,估算出2009年的職工日平均工資。趙作海被羈押4019天,最終確定賠償金額為50萬元。
袁荷剛說,充分考慮趙作海被羈押期間,家庭遭遇變故,目前生活困難,結合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規定(尚未施行),為體現人文關懷,決定給予趙作海生活困難補助款15萬元。
2005年湖北佘祥林一案中,佘祥林被羈押了4009天,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當年賠償金在22萬元左右。同年9月,佘祥林獲得了湖北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5萬餘元的國家賠償金和有關方面20萬元的生活困難補助款,兩項合計45萬元。
為什麼沒有精神賠償?
這份協議遭到堂叔趙振舉的強烈質疑,『政府的人悄悄拖走趙作海,避開所有的人簽下這樣一紙協議書』,『怎麼65萬就能買下這麼大的一個傷害呢?』趙振舉認為,此起錯案不僅傷害了趙作海,還傷害了其前妻和四個孩子,特別是侄孫都成為沒有任何文化的人。
但當地一些村民說,65萬賠償款數目不小,『足夠我們勞動一輩子。』在趙作海按有手印的賠償協議書上,『趙作海自願放棄其他賠償請求』已經表明『抗議無效』。
趙作海所簽的賠償協議中沒有提及『精神撫慰金』,他自己的解釋是,『自願放棄了』。
至於精神賠償,4月29日頒布通過的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過,該修正案要到今年12月1日纔會實施,趙作海目前還無從要求精神賠償。
其實,按照現有民事訴訟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都不會超過5萬元,趙作海即便獲得精神賠償,大約也不會高於這個數字(65萬)。趙作海雖然擬提出100萬元的國家賠償,但要實現卻不容易。(瀟湘晨報綜合本報記者方興《河南商報》報道)
媒體稱趙作海所獲65萬國家賠償太低太寒磣
65萬國家賠償依然太過低微
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
必須承認,按照現行《國家賠償法》,這個65萬的賠償加補助,其實不算低。但即便如此,我們仍然不得不說,65萬的賠償加補助,仍然是太低太寒磣了。我們知道,法律意義上的所謂『賠償』,至少有這樣兩個方面的基本作用和目的。一方面,對受害人所受到的各種損失、創痛,給予必要的追償、彌補、撫慰;另一方面,對施害者、責任人的錯誤、非法行為,給予必要的懲罰、規訓、警戒。顯然,11年65萬的標准,無論是哪個方面——追償還是懲罰的作用和目的,均無法得到真正充分的體現。
僅以追償為例。趙作海蒙冤入獄、失去人身自由11年,其間不僅自己飽受身體、精神的痛苦折磨,而且整個家庭也徹底解體、分崩離析。試問,如此妻離子散、家破人去式的慘痛人生遭際,是11年的平均工資就可以彌補的麼?難道坐牢11年,就等於上班11年?要知道,即便是上班,平均工資之外,也還有各種社會保險、節假日休息等基本勞動福利和待遇,更不會妨礙與家人朝夕團聚。從這個意義上說,65萬之於趙作海所失去的,不僅談不上充分的賠償,甚至連基本等價交換層面的補償,也遠遠談不上。
所有這一切再次表明,現行『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賠償標准,並不合理——既不符合『賠償』應有的法理,也不符合其所應基於的基本情理——人情人性之理。一方面,僅按『平均工資』而不是工資的倍數來計算的賠償標准,顯得太過低微、摳門;另一方面,不考慮具體被侵犯人身自由時限的長短,而簡單采取同一賠償標准,也顯得過於機械、缺乏必要的制度彈性。遺憾的是,最新修訂、將於今年12月1日施行的《國家賠償法》,在這一點上並無根本改進,依然堅持了『日平均工資計算』的舊標准。
『國家賠償』,顧名思義即是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進行的賠償,這意味著,該賠償應該是最高規格,也是最為嚴肅認真的賠償。其所彰顯的既是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必要救濟,也是這種救濟背後,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高度尊重和敬畏。顯然,這種背景下,如果我們的賠償標准過低,不足以讓國家賠償名副其實,勢必有損這種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基本關系。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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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錯判了趙作海,使得趙的兒子失去了教育的機會,趙的兒子應該也可以要求賠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