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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在訂立合同時在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明顯提示,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履行以上任何一項義務,就視為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
讀者王某來電詢問:去年12月底,我購買一輛豐田新車並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1月初去辦理牌照未成,後在回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但申請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為未上牌新車擅自上路發生事故,依據保險條款屬於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情形,因此不承擔保險責任。請問律師,免責條款如何纔能免責?
潘強、楊雪律師解答: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在訂立合同時在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明顯提示,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履行以上任何一項義務,就視為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案的焦點是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據此分析,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在訂立合同時在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明顯提示,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履行以上任何一項義務,就視為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應對『未上牌新車擅自上路發生事故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王某進行口頭或書面的說明,且在保單或是合同中進行顯著的提示。如保險公司未履行以上義務,那麼保險公司對此事故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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