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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人員孫小鵬和朋友在雁灘某酒吧娛樂時,遇到老熟人田某,便邀請田某一起同桌飲酒,後因田某長時間霸佔麥克風且唱歌跑調,不堪忍受的孫小鵬竟持刀將田某捅死。2009年1月15日,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一審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省高院二審後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定性不准,發回重審。5月13日,市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後,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主犯被告人孫小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案情回放】 嫌他唱歌難聽 熟人持刀奪命2008年1月16日21時,孫小鵬和朋友張震林、李亮等人相約來到城關區雁灘一酒吧。在酒吧門口,孫小鵬遇到了熟人田某,便邀請田某一起同桌飲酒。期間,田某拿起麥克風開始放聲高歌。一曲終了田某仍意猶未盡,又連唱了多首歌曲,點歌間歇還和朋友大聲猜拳。旁邊喝酒的孫小鵬很不服氣,認為田某歌唱得難聽還要充當『麥霸』,搶了自己的風頭,於是打算好好教訓田某一下。當晚23時許,孫小鵬找到張震林說要教訓田某,並向其索要砍刀,張震林則說自己有把水果刀在李亮那裡,之後囑咐李亮將刀交給孫小鵬。孫小鵬做好准備後,於17日凌晨1時許將田某叫到他跟前,以唱歌聲音大、劃拳太吵為由,提起桌上的啤酒瓶將田某打翻在地,並拿出水果刀朝田某身上猛刺數刀後逃離現場。看到孫小鵬等人離開後,酒吧老板馬上打電話報警,田某則因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隨後在孫小鵬家中將其抓獲,而向孫小鵬提供了凶器的張震林迫於壓力最終前往公安機關自首。隨後,李亮也在張震林的電話勸說下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孫小鵬、張震林、李亮3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孫小鵬當庭認罪。而被告人張震林和李亮則表示,事先並不知道孫小鵬要用刀傷人,而且將刀遞給孫小鵬以後兩人便離開了酒吧。市中院對此案審理後以故意傷害罪定刑宣判3名被告。一審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判決,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省高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定性不准,程序違法,裁定撤消原判決,發回重審。
【法院重審】 以故意殺人罪 判處主犯死緩此案在重審過程中,被告人孫小鵬親屬代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某、彭某經濟損失7000元。被告人張震林向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2萬元,被告人李亮向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2萬元。雙方就本案附帶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對3名被告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申請。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孫小鵬因瑣事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性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張震林、李亮明知孫小鵬索要凶器的用意,而仍然提供,最終釀成血案,其二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共犯。一審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孫小鵬、張震林、李亮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名不當,應予糾正。被告人孫小鵬持刀在被害人致命部位連捅數刀,後果嚴重,系此案主犯,因被告人孫小鵬歸案後,有立功表現,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震林、李亮系從犯,且被告人張震林犯罪時屬未成年人,依法對兩名被告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之規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孫小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張震林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被告人李亮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記者李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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