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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從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年海南全省法院減刑假釋案件將改變以往由承辦人單獨聽證的審理方式,逐步推行合議庭開庭審理,並將主動履行財產刑等附加刑的情況作為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情形之一納入庭審范圍。目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率先試行。
近日,海口中院審判監督庭已到海口監獄和美蘭監獄,對報請的21宗假釋案件和71宗減刑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合議庭對與減刑、假釋有關的事實進行了查證核實,擔保人、互監組等各方人員進行了質證並陳述了意見,檢察機關代表發表了監督意見,罪犯做了最後陳述。合議庭經過認真評議,對1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不得假釋;對15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財產附加刑的罪犯,暫緩減刑;其餘符合條件的罪犯都予以了減刑或假釋。
通過加強對財產刑履行情況的審查,有力地推動了財產刑的主動履行,大幅度提高了財產刑的履行比例。海口中院開庭審理的這批減刑、假釋案件的罪犯共交納罰金4.3萬元,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9萬元,執行沒收財產8萬元。
據介紹,減刑、假釋案件推行開庭審理的重點為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乾部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響案件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以及扣分較多或重大立功、減刑幅度較大、老年犯、病犯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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