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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北京青年報消息,蒙冤被屈的河南商丘人趙作海被無罪釋放後,很快又獲得國家賠償50萬元和15萬元的生活補助。然而,趙作海很快就對65萬元的賠償額表示不滿,決定繼續追索同等金額的精神賠償。而且,公眾也沒有把關注趙作海案的視線移開,他們還在等待造成趙作海冤案的深層原因進一步披露。
的確,趙作海案此刻還不能劃上句號,無論是現在進行時的賠償金額之爭,還是對過去完成時的炮制錯案真相的還原,都不是無理取鬧或者小題大做之舉,而是關乎到法律的正義和權威的大事。
此前,趙作海簽字同意獲得65萬元賠償後,放棄其他賠償要求。現在他又提出精神賠償,似乎有些『出爾反爾』。然而,看看達成賠償協議的過程,就會發現法院方面夤夜入門反復勸說,大有不達目的不肯離去之意,凌晨兩點纔說服了趙作海。這很難解讀為正義的高效率,而更像是有關方面急於了事、避免夜長夢多的出擊。雖然不能說這樣的『急就章』沒有法律效力,可它至少是在緊迫的情境下草草成約的,所以也就難免有所反復。
由於訴及了精神賠償的新《國家賠償法》要到今年12月1日纔實施,趙作海索要的精神賠償恐怕暫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不要忘了,趙作海透露過他在案件的偵察審訊階段曾遭到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現有的國家賠償只是對限制趙作海的人身自由作出了賠償,而沒有對刑訊逼供造成的傷害進行賠償。按常理來說,讓一個人承認沒做過的殺人罪,極有可能是刑訊逼供所致,而檢方也從側面認定趙案存在刑訊逼供。如果刑訊逼供的事實最終認定,不但國家賠償應該增加,那些打人者也要在接受接受刑罰的同時,作出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因而,趙作海爭取賠償之路遠未走到盡頭。
追索趙作海案的另一個重要方向是尋找炮制冤案的罪魁禍首。這幾天,隨著當年辦案的公檢法人員開口,此案的輪廓和細節進一步清晰起來。在很多人的講述中,都提到了2002年商丘市政法委召集的一個決定性會議。殺人凶案是在1999年發現的,但由於警方提供的證據鏈存疑,檢方一直拖著不肯起訴。2002年,政法委召集公檢法開了專題研究會,做出了『20天內提起公訴』的決定。當年的公訴人曾提出了四點疑問,但他不敢對抗會議決定,硬著頭皮起訴了。法院也發現了問題,在判案時『留了餘地』,判了『死緩』。
在疑點重重、證據牽強的情況下,這個聯席會議居然作出了『提起公訴』的決定,而且由於會議是政法委召集、三方參加的,實際上具備了『未審先定』的效力,趙作海已經在劫難逃。那麼,究竟是誰在會上一錘定音的呢?現在竟然找不出一個出面負責的人。檢方和法院都說自己是迫於壓力,而當年主持會議的政法委書記早已退休,被問及此案時說:『我平時都不問案件,我不是學法律的。』
關於當年的辦案經過和主要責任人,當地政法機關必須給出一個說法,否則就無法告慰一個被屈打成招的無辜公民,就無法撫平公眾激憤的情緒,就無法舉一反三,找出司法實踐中的病灶。如果換一個時間和地點,保不齊還有另外的公民蒙受冤屈。
趙作海案是一個錯案的集大成者,囊括了刑求口供、草率起訴、馬虎判決等諸多錯謬,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都造成極大的傷害。那個決定性會議上拍板的人自然不能輕輕放過,但也要看到其中的制度性弊端。如果糾錯機制健全,一人犯錯之後會有眾多的環節可以改錯,事實卻是一旦領導部門作出決定,檢方和法院全都『繳械』,一錯到底。因而,追查趙作海案的同時,制度層面的彌補和修正也應該展開,以杜絕輕易陷公民於重罪的類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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