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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東方今報》報道,4月22日上午,黃女士的丈夫董某因感覺不適,在家人陪同下來到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就診。經診斷,院方隨即為董某實施了手術。然而,5月6日上午,黃女士及家人接到了院方通知:董某死亡。家屬在董某的病歷上發現了10多處明顯的修改痕跡,於是提出質疑,院方的解釋是:這是術後並發癥造成的。由於不滿院方的答復,家屬拒絕將董某的屍體送往太平間。沒想到的是,院方竟然在凌晨時分把董某的屍體搶走了。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醫患糾紛辦公室負責人稱,只要死者家屬和醫院談好條件,隨時都能夠見到。但前提是不討論醫院在董某之死的問題上是否存在過錯,否則,一切免談。
應該承認,醫生的職責是治病救人,但這不意味著能夠治好所有的病人。出現病人在醫院死亡的例子,原本也是正常的事情。就董某的情況看,既然醫院是在經過診斷之後進行手術,在程序上似乎並沒有什麼不妥。並且,醫院對董某的死亡也進行了解釋,即術後並發癥。這樣的解釋,如果不是因為病歷上的明顯修改痕跡,或許也能讓家屬信服。遺憾的是,『術後並發癥』的解釋被病歷遭到多處修改的事實破壞。我們知道,在醫療案件中,病歷是很重要的判定責任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就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涂改病歷的做法,顯然是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可以想象,當家屬手裡掌握的病歷和醫院提供的病歷存在不同時,死者家屬產生質疑也就毫不奇怪了。
現實中,由於服務態度、醫療水平等原因所引發的醫患糾紛,可謂屢見不鮮。該事件的看點不在於修改病歷,而在於醫院『趁人不備』搶走死者屍體,並以此作為砝碼,要求家屬不討論醫院在董某之死問題上是否存在過錯。這種不惜代價搶奪『主動權』的超常規做法,的確是令人耳目一新。
換言之,如果說在病歷上做手腳是為了維護醫院的集體利益,減少賠償的話。那麼,面對家屬質疑,反而以死者要挾家屬,又是一種什麼樣的邏輯呢?盡管這不愧為一次『出奇兵』的做法,但『新奇之餘』也難免讓人懷疑,如果不是因為醫療事故,如此做法,豈不是不打自招嗎?如此一來,所謂的『術後並發癥』的解釋,是不是純粹的敷衍塞責呢?
按理說,出了這樣的事情,家屬有情緒是可以理解的。一個負責任的醫院,也應該對死亡原因進行徹查,以告慰家屬纔是。然而,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卻選擇了『反客為主』的做法,對家屬進行限制性條件預設,不但不承認在董某死亡問題上存在錯誤,反而擺出一副傲慢霸道的姿態,對患者生命、權益漠然視之。或許,在該醫院看來,這種事件實在太多,『見怪不怪』了。如何在醫患矛盾中佔據主動和先機,使自己在討價還價中處於有利的地位纔是最重要的。至於病人傷亡的具體原因,在現實的利害面前,通通都不再重要。這種『實用主義』的態度,無疑是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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