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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山西襄汾縣公安局原局長韓春喜有期徒刑5年。
法院認定,韓春喜出任山西襄汾縣公安局局長期間,分別於2006年11月、2007年春節前兩次收受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大股東張佩亮賄賂4萬元。2007年11月,負責管轄新塔礦地區治安的塔礦派出所籌備組成立。韓春喜指示籌備組負責人程香民對新塔礦礦區以後不要再檢查。其後,籌備組對該地區未進行執法檢查,導致新塔礦地區非法民爆物品監管失控,新塔礦業公司一直處於非法使用民爆物品進行違法生產的狀態。2008年9月8日,新塔礦業公司尾礦庫發生潰壩重大責任事故。程香民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據此判處程香民有期徒刑3年。(記者劉鑫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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