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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改革開放後,國家確定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多年來,這一方略逐步實現,法治建設健康發展的成就使人欣喜。上述種種現象雖不足以否定國家法治在不斷進步這一事實,但如果掉以輕心,任其發展,後果十分嚴重,所以必須高度重視,及時糾正。 |
改革開放後,國家確定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多年來,這一方略逐步實現,法治建設健康發展的成就使人欣喜。但應清醒地看到,我們的法治基礎十分薄弱,社會法治意識還很脆弱,因此法治建設極易受到乾擾,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工作中,仍然存在與法治要求不符甚至背道而馳的傾向,某些方面實際上出現了人治回潮、法治萎縮的苗頭。試舉幾例:
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依然存在。一些黨政機關領導者,庸俗化地理解和執行堅持黨的領導這一政治原則,過問或直接對司法機關業務工作機制、措施甚至對案件處理發號施令;一些領導者批示或口頭提出不具有合法性的要求,可以推翻司法機關做出的案件決定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還有少數機關和領導乾部顯示特權,不向司法機關履行鑒定或作證義務。
依法行使公共權力重視不夠。一些工作部門為了達到本地經濟建設目標,無視法律法規,隨意蠻乾;面對經濟社會建設中的復雜問題、多發矛盾、群眾多元化利益訴求等,常常不是依法治理,而是祭起『特事特辦』的『法寶』,不走正常程序,靠臨時性措施解決問題;對群眾維護權利的行動,不講法也不講理,或是粗暴壓制,或是花錢買平安;平時疏於監管,臨到出現敏感情況或維護穩定的任務壓力時,對違法違規問題,又軟弱讓步不敢依法處置。
對法治原則的落實不力。某些司法機關對自身具有國家屬性的憲政原則缺乏認識,履行司法職責時,不是立足於維護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而是對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行為似是而非地給予『為本地區建設和發展大局服務』的政治包裝;突破法律授權,從事職權之外的社會工作、推行『創新』措施;片面追求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效果,司法裁斷一味從寬,以致出現違背法律和情理的法外私了或花錢減刑等負面導向。
社會法治意識弱化的傾向凸顯。超出私下請托的范圍,公開以組織或領導者名義對司法案件說情的現象,已經不是『並不罕見』、『時有發生』等詞匯所能涵蓋;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有政治身份者,誤以為利用特殊身份直接乾預司法活動,就是正確行使監督權力;一些人信訪不信法,不是尋求依法滿足利益訴求,而是或動用人際資源尋找權力支持,或采用上訪等手段,以求達到目的。
司法權威低下的危機突出。司法活動時常受制於『輿論審判』或『媒體審判』的壓力,顧慮『社會效果』不好而不敢堅持對案件依法處理;公眾隨意懷疑司法活動和司法裁斷,一些當事人只要司法結論不符合自己期望,就認為司法不公;某些被害人或其親屬為了獲得犯罪人賠償,會要求司法機關從寬處罰犯罪人,不達目的就以上訪相要挾,某些犯罪人也以做出賠償為交易籌碼,換取司法機關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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