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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後生下女孩,沒想到竟被婆婆掃地出門。最讓張月難過的是,她的丈夫竟然聽之任之。1年後,張月只好起訴,並要求孩子的爸爸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007年初張月與宋南經介紹認識,相處了2個月,二人就閃電結婚了。2008年10月,張月生下女兒,當張月還沈浸在初為人母的喜悅中時,她公婆的臉上卻陰雲密布。原來,宋南的父母一心想要一個孫子,見張月生的是個女孩,便以自身年事已高、身體不好無暇照顧張月母女為由要求張月帶著孩子回娘家坐月子。
張月回到娘家後,開始時宋南還時常去探望,但在其父母的乾涉下,宋南逐漸不再去看望,也不再給付任何費用。此後孩子便由張月獨自撫養。因不堪重負,張月曾找到宋南一家協商,要求他們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卻遭到拒絕。失望之餘,張月於2009年6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無奈張月又於2009年8月份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宋南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支付花費的醫療費2882.60元。庭審中,宋南抗辯稱,與孩子的母親自起訴離婚後正式分居,故原告主張給付期限應自2009年6月始,且只同意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
法院一審判決:宋南一次性給付原告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間,每月撫養費500元;自2009年9月份起,宋南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5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駁回原告主張醫藥費的訴訟請求。(文中涉案人物為化名)
律師評析:婚姻關系存續期有權主張撫養費
擊水律師事務所蘇文輝和龔建迪律師分析說:在大多數人的觀念中認為只有在離婚時纔會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問題,其實不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所以,撫養子女是父母法定應盡的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該撫養義務,另一方完全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費。所以,本案中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就撫養費問題單獨提起訴訟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其次,張月只能以女兒的名義進行訴訟。只有被撫養人纔有主張撫養費的權利。張月作為原告的母親屬於撫養人之一,只有撫養的義務,沒有主張撫養費的權利。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張月可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其行使該項權利,參與本次訴訟。
再次,關於給付撫養費數額的標准問題。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宋南每月的收入基本為2000元,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酌情支持了原告每月500元撫養費的主張。新報記者張敬
律師答疑
讀者趙曉雨:我購買的產品質量有問題,銷售商不認可產品質量問題,應當由誰舉證證明產品質量?
擊水律師事務所齊躍律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趙女士應該對自己購買的產品是否有質量問題舉證證明。
新報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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