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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調查發現,江蘇延申生物科技公司和河北福爾生物制藥公司在2008年生產的『問題人用狂犬病疫苗』,均為不合格的劣質產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延申公司罰款2500多萬元,對福爾公司罰款563萬元。(《新京報》5月16日)
累計3000多萬的罰款看上去很驚人,但這些銀子是收歸國庫的,那些注射了『問題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患者,日後一旦出現問題怎麼辦?
按照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說法,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問題疫苗導致的不良事件報告。而且,相關部門已經采取了及時補種措施。不過,稍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狂犬病的發作潛伏期長達十餘年,甚至極特殊的會長達30年至40年。
這麼長的時間意味著一種可能,即患者發作時,生產疫苗的公司可能已不存在,患者根本無法獲得賠償。兩家公司7個批次的不合格疫苗共21.58萬人份,這麼巨大的數量,即使按照小概率來講,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極大。
因此,針對這種後續問題,成立公共基金加以應對,是一個應該考慮的思路。這至少可以包括兩種操作思路:其一,強制生產不合格疫苗的企業出資,這筆資金的數額可以依據兩個數據得出,一是狂犬病發作的醫學概率,二是患者應得的賠償數額。其二,由國家衛生部門或藥監部門成立公共基金,資金來源可以抽取部分罰款所得,也可以如第一種思路中所說,由問題企業出資,同時,吸收公共捐款。如此,可以建設一種長期性公共救助機制,況且,這種救助也不必只局限於問題狂犬病疫苗的後遺癥,也能夠適用於其他類疫苗。
當然,兩種操作思路中,都會涉及相關法律問題,但這應該是可以解決的問題,關鍵是要具有以患者為本的意識,不能只是罰款了事。罰款只是一種行政手段,表面看對企業進行了必要的懲罰,可是對患者而言,不能獲得補償,就沒有什麼意義。□任孟山(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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