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胡某因癲癇病住院,治療期間在醫護人員面前,從二樓跳下摔成重傷。日前,南開區法院受理了此案,認定醫院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一審判令該醫院賠償胡某經濟損失4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胡某有癲癇病史,於2005年住進南開區某醫院治療。數日後,胡某自行出院,回到家中。次日,他在妻子的陪同下再次入住該醫院治療。兩天後的晚上,胡某竟欲從醫院住院處的二樓跳下。雖然當時醫護人員進行了勸阻,但仍然未能阻擋住他,結果造成其腰椎體爆裂骨折,足部、脛骨等處骨折。
胡某代理人認為,胡某入院治療時,醫院沒有要求家屬進行陪伴,也沒有開具陪伴證。事發時,胡某是在護士及實驗室人員的注視下,從醫院住院處二樓摔下的。此後,他們多次要求事發醫院承擔責任,均遭拒絕,故胡某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25萬餘元。
醫院代理人表示,胡某有癲癇病史,醫生對其使用了抗癲癇病藥物,並要求家屬陪伴。胡某兩次住院期間,醫院均未發現其精神不正常。醫院為胡某請了專家會診,心理學專家的會診印象為癲癇性精神障礙。胡某在事發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醫院無過錯,故不同意胡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胡某患有癲癇病癥,原告陪伴人員未充分盡到陪伴護理義務,使胡某在無陪伴人員護理下跳樓摔傷,對此本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考慮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院在對胡某病癥作出正確診斷並給予相應治療的同時,亦應結合胡某原發病癥及其自行出院回家的情形,對他可能出現的過激行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結合醫院應承擔的合理注意義務及其醫護人員未有效阻止胡某跳樓的情形,醫院應對胡某的損害後果承擔部分責任,一審判令醫院賠償胡某經濟損失4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新聞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記者周蘇晉)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