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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溫州張先生夫婦的維權之路終於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夫妻倆家住溫州市鹿城區臨江鎮巽嶴村。去年1月25日下午,他們年僅4歲的女兒詩詩在家附近的鐵路邊玩耍,被疾馳而過的5108次列車撞飛後死亡。
當他們向金溫鐵道公司交涉時,對方卻不承認存在過錯,說只能從道義上補償3000元。
多年『鐵規』被打破金溫鐵道公司不肯承擔責任並非沒有道理。按照1991年頒布的鐵路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鐵路行車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害人自身原因』就包括行人在鐵路上穿越、停留。
多年來,『火車撞人撞了白撞』已成了習以為常的『鐵規』。
但張先生夫婦堅信一個理,自己女兒沒理由就這麼白白被撞死了!去年2月18日,他們委托律師對金溫鐵道公司提起訴訟,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65萬多元。
代理律師沒有按常規向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而選擇了事發地的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去年4月9日開庭時,張先生夫婦列舉了金溫鐵道公司存在的3大過錯:
1.鐵路穿村而過,卻沒有設立任何有效的隔離欄杆等防護措施,導致小孩子都能輕易地走上鐵道。
2.事發路段沒設置警示標識,也沒值班人員看護。
3.出事鐵道邊的雜草和樹木長得過高,沒有得到及時清除,遮擋了列車司機視線等。
因此,鐵路方面對其女兒的死應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對鐵路線路負有管理保護義務的單位,未在鐵路周圍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對安全隱患,未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的過錯。
因此,原告應承擔80%的責任,被告應承擔20%的責任,故判決金溫鐵道公司賠償12萬餘元。
及時的司法解釋讓『鐵老大』承擔20%的賠償責任,這已經難能可貴。但張先生夫婦依然無法接受。他們決定向溫州中院上訴,繼續叫板『鐵老大』。
此時,代理律師獲得了一條新的法律依據: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裡面規定,鐵路運輸造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即使監護人有過錯,鐵路運輸企業也應承擔50%以上的責任。
這給這場官司帶來了希望。
2010年5月12日,此案二審時,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這條法律依據。法院認為,詩詩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張先生夫婦沒盡到法定監護義務,導致其脫離監管,在鐵路線路上行走,而處於危險境況,存在過錯,應減輕金溫鐵道公司的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金溫鐵道公司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由於賠償總額進行了調整,法院最終判決金溫鐵道公司賠償近18萬元。
此案成為國內首起鐵路部門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
(都市快報通訊員高歡本報駐溫州記者甘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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