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根據1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特別指出,『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准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據介紹,資助恐怖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於行為犯,而且本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訴標准,因此《立案追訴標准(二)》中重申了刑法的規定。同時,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對『資助』『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作了解釋性規定。 《立案追訴標准(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准作出規定,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經濟犯罪案件、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記者周英峰、鄒偉)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