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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李京華楊維漢)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黃光裕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和人民幣120萬元;認定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沒收財產人民幣2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罰金人民幣6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財產人民幣2億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兌換港幣8.22億餘元。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餘元。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餘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該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餘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黃光裕身為證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信息公開之前買入相關股票,情節特別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黃光裕為給國美公司、鵬房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亦構成單位行賄罪,國美公司、鵬房公司、黃光裕單位行賄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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