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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杠杆,然而《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在遼寧、安徽、湖南等地采訪時發現,這一杠杆在調節高收入群體前卻有些失靈,高收入群體稅收『管不住』已經成為各級稅務部門面臨的普遍難題。(5月17日《經濟參考報》)
對『該收的收不上,不該收的「挖地三尺」』背後的稅收監管『逆調節』現象,公眾並不陌生,而且,這種現象並不單單存在於某個地區,幾成普遍事實,這被人們稱為『管住了工薪階層、管不住新生貴族』。筆者以為,追問這種現象背後的『不正常』就有著積極的意義。
如今的富人收入越高,越有資源和關系偷逃稅款,由此進一步增加其財富集聚的速度。由此形成的工薪階層成納稅主力,很多富人可以逍遙法外的怪象,不僅加劇收入分配不公,並且導致了富者越富,窮者愈窮,對此,社會顯然不能熟視無睹。
我國納稅主體稅負畸輕畸重,工薪階層稅賦過重,而所謂的富人履行義務過少。2001年我國7萬億的存款總量中,人數不足20%的富人們佔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個人所得稅卻僅佔總量的不到10%。這與國外情況截然不同。高收入者是美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據統計,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所繳納的稅款每年佔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是美國稅收最重要來源。也就是說,美國政府每年巨大的財政來源主要是佔人口少數的富人繳納的,而不是佔納稅總人數絕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階層繳納的。
那麼,該如何理性對待高收入群體稅收『管不住』現象呢?筆者以為,首先,不宜標簽化對待『富人納稅少』,不應把納稅少和富人劃等號;其次,是要看到『富人納稅少』之所以成為社會問題,有著多層次的誘因,而不是僅僅是富人的問題。
高收入群體納稅少除了與有意識的逃稅有關外,還與眾多因素有關,比如政策設計、社會氛圍等。
一是與對納稅人權利的忽視有關。納稅人繳納了稅款,不能忽視納稅人的重要的權利——對稅款使用的知情權、話事權和監督權。長期以來,我國納稅人的權利一直缺位,納稅人的義務與權利始終處於一種失衡狀態。但政府與納稅人的關系是一種權責對等的契約關系,任何一方不履約都必然導致這種對等關系的失衡。對於高收入群體納稅少來說,我們同樣應從納稅人權利的角度來審視之。
二是稅收成本問題。近年來,我國稅收成本大幅增長已成為突出問題。有人作過比較,美國收10元的稅,成本只有5角錢,而中國的稅收成本要佔到將近一半。應該明白,稅務機關的作用不僅僅是通過管制和命令來指揮納稅人的行動,也不是僅靠懲戒制度將納稅人引導到合適的方向上來,而是要在依法治稅的過程中,進一步加強服務工作。也就是說,不應光指責高收入群體納稅少,稅務部門也應反思一下:自己對作為納稅人的富人提供了那些服務?
三是制度設計問題。個人所得稅制在設計和征管上,還存在某些功能缺陷,多少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弱化了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主導作用。如免征額太低,使得中低收入階層承擔相當比例的稅負。還有就是對於收入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階層來說,由於費用的多次扣除,實際承擔相對較低的稅負等。
高收入者的確應該多納稅,因為他們從社會公共設施中得到的利益遠比其他人多,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高收入者納稅之所以成為問題並非僅僅與高收入者個人有關,而是有著眾多的誘因,這不是給高收入者找借口開脫,而是為了避免陷入『口水』之爭的陷阱。
高收入群體稅收監管存盲區決非是僅僅與富人有關的問題,反思隱藏其後的制度困境纔是正本清源之策。(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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