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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一名食品公司員工受經理指派送貨後,攜所收貨款逃逸。日前,該員工因犯有職務侵佔罪被南開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2007年11月7日,山東省男青年朱某到本市一家食品公司打工。當月18日11時許,朱某受該公司經理李某指派,與公司員工張某、魏某一起,到南開區王頂堤煙酒批發市場送貨,並收取貨款1.2萬元。隨後,朱某以自己保存該筆貨款更方便為由,將貨款放到自己口袋裡。三人隨後到南開區保山道送貨,朱某以在車上看貨為由,趁張某、魏某離開之機,攜上述貨款逃逸。公安機關經偵查,於2009年3月18日將朱某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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