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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15年,經過4次審議,從原來的35條到修改後的42條,從原來的4000多字增加到現在的6000多字。
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將於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對檢察機關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等三項重點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廳副廳長尹伊君今天(18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門檻』取消帶來短期陣痛『門檻高』是國家賠償法最受爭議的問題之一。
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實行的是『違法確認』賠償原則,就是說,只有在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後果時,纔給予補償。
『我國在制定國家賠償法時之所以確立違法責任原則,主要是考慮到違法責任標准易於掌握,賠償范圍適度。但現在看來,違法責任范圍過於狹窄,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雖不違法但卻明顯不當行為的賠償責任排除在外,顯然不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賠償的權利。』尹伊君向記者解釋了現行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背景。
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結果原則」,只要最終無罪,就可以進入賠償程序。』尹伊君說。
從『違法確認原則』到『結果原則』,從『高門檻』變成『無門檻』,這在尹伊君看來不僅僅是執法理念發生了變化,更對檢察機關的辦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現在存疑不起訴的案件就要進行賠償。』尹伊君舉例說,按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這無疑使檢察機關的辦案風險加大,對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扣押、批捕、公訴等各個環節,都提出了更嚴更高的執法要求。』尹伊君坦言。
『過去賠償就等於是錯案。但現在情況將變得更加復雜,有一部分可能是錯案,有一部分則可能不是。』尹伊君說,『這就有一個對錯案全新認識的問題,如何使考評機制更加合理,也需要認真研究。』
『短期可能會有陣痛,但從長遠看,更有利於我們的執法,更有利於提高我們的執法公信力。』尹伊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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