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簡要內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透露,有20個省份計劃在年內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以全社會呼喚已久的工資協商制度為例,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意味著職工與資方要處在同等的權利平臺上進行平等而理性的對話。 |
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透露,有20個省份計劃在年內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與此同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體措施也在緊鑼密鼓地制定過程中。記者從相關人士處獲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修訂的《工資條例》將在年內出臺,全社會呼喚已久的工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將被納入其中(5月18日《中國經濟周刊》)。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多數是通過勞動市場建立雙向勞動關系,企業對工資的分配多數通過市場完成,『中國不能再回到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職工工資的增長不能再由政府搞一刀切』。因而,立法規范市場分配體系,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確保勞資和諧,是必然的趨勢。不過,在此方面,要警惕從一個極端走向另外一個極端,莫因《工資條例》的出臺而取代或者弱化了行政責任。
以全社會呼喚已久的工資協商制度為例,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意味著職工與資方要處在同等的權利平臺上進行平等而理性的對話。然而,當前的狀況是,『勞方』與『資方』之間的地位嚴重不對等,前者對後者缺乏有效的監督,後者卻對前者擁有絕對的『生殺權』,竊以為,在這種語境下,即便是有法律的明確規范,工資協商制度也難以有實質性的突破進展。
換言之,《工資條例》可以將『工資協商』列入強制執行的法律規范,但『協商』只是一種勞資關系博弈的起始狀態,其過程是否確保公平公正、其結果能否達到制度目標,其實已經不是一部法律規章所能全程『控制』住的。套用一個網友的話說,既然法律要勞資進行協商那就『協商』好了,但協商不是目的,『漲工資』纔是目的,可能不能漲、漲多少還是由資方單方面說了算,這種『工資協商』也只能是看上去很美罷了。
所以,一方面必須要增強職工一方的權利底氣,消弭他們的權利隱懮;另一方面大力推動《工資條例》的貫徹落實,這是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不可或缺的一個前提。顯而易見,這樣的『角色』還是要由職能公權力來進行擔當,以法律為准繩、以公平正義和勞資和諧為旗幟,積極介入,引導協助處於弱勢地位的職工去與強勢的資方進行談判,同時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這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行政責任所系,正因如此,『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兩年之前就已被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
從這個角度來看,《工資條例》出臺後,政府的行政管理責任非但不能弱化,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可現在的問題是,有關部門有沒有為《工資條例》的即將推出而做好相應的制度和精神儲備?(陳一舟)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