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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廣東省省道281線那霍至七逕段工程立項十多年未能開工一事,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近期,廣東省紀委工作組,經過認真調查,對廣東省茂名市有關責任人及相關問題作出了嚴肅處理。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一)楊光亮。1995年,時任電白縣縣長的楊光亮介紹並推薦私人老板邵宏麗到電白投資建設該公路,楊在沒有了解邵宏麗資信、資金和實力的情況下,即與其簽訂了第一份合作協議。直到1997年6月,邵一直沒有按合同注入項目資金,電白縣政府也沒有及時終止合同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對此,楊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現楊已因其他嚴重違紀問題被立案調查,其在該公路建設上的問題,由廣東省紀委作並案處理。
(二)梁超。現為茂名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統計局調研員。1993至1998年任電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交通、公路工作,當時,在時任縣長楊光亮的指示下,在對投資者邵宏麗以及相關合同、章程沒有認真了解的情況下,為邵簽訂合同提供各種方便,在邵沒按約定履行合同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終止合同。對此,梁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鑒於梁已離開電白縣工作近10年,且即將退休,故不再追究其責任。
(三)廖昭鼎。現任廣州交通投資集團廣州大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1997年9月至1999年7月任茂名市公路局副局長,1999年8月至2006年12月任茂名市公路局局長。廖在任相關職務期間,在沒有了解七那公司及相關合同、章程的情況下,即與七那公司簽訂了第一份合同,在七那公司多次違約沒有按約定注入資金的情況下,既沒有終止合同,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七那公司注入資金,而是又先後三次與七那公司簽訂了三份補充協議。在簽訂這四份合同或協議中,廖沒有召開過一次局黨委(務)會議進行討論研究。同時,在市政府沒有明確該項目改建前,對公路部門提出要對該公路進行維修保養的要求,也沒有認真落實。對此,廖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按乾部管理權限,建議由廣州交通投資集團公司依程序給予廖留黨察看一年、撤銷行政職務的處分。日前,已由廣州市紀委、監察局責成廣州交通投資集團公司給予廖留黨察看一年、撤銷行政職務的處分。
(四)董風華。2006年12月至今任茂名市公路局黨委書記、局長。董在任職期間,沒有審查七那公司的履約能力,在七那公司違約狀況一直存在的情況下,繼續保持與該公司的合作關系。2009年5月,在廣東省發改委批復同意重新調整工程規模後,再次向市政府提出要求,請示與七那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同年7月,七那公司明確提出不注入項目資本金,茂名市公路局在明知其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也沒有及時終止合同。對此,董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考慮董在任職期間,沒有簽訂新的合作協議,對七那公司履約情況也認真進行了督辦,並二次發函七那公司要求其匯入項目資本金,故對其不予問責,責成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討,並盡快組織推進此路段工程的相關工作。日前,董已向市政府提交了書面檢討。
(五)李福文。現任茂名市政協常委。1994年9月至1997年12月任茂名市公路局局長、黨委書記,1998年1月至2007年底先後任茂名市交委主任、交通局長。李在任職期間,在明知電白縣政府因七那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宏麗因資金籌集困難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仍作為見證方於2000年1月與七那公司簽訂合同。在七那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情況下,仍一直協調配合茂名市公路局簽訂了其他三份補充協議,沒有提出終止合同的意見,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七那公司履行合同。對此,李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的處分。
(六)吳壽炎。2007年退休。1998年4月至2002年2月任茂名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分管交通、公路工作。1999年5月,電白縣人民政府在解除原與邵宏麗簽訂的合作協議後,向茂名市政府提出與廣東省路橋公司合作的請示,吳沒有同意,並明確批示,要求電白縣人民政府繼續與邵宏麗合作。在該公路移交茂名市組織建設後,其又於2000年1月指示,可,茂名市公路局同七那公司簽訂了第一份合同。七那公司沒有按約定履行合同,吳沒有要求終止合同,而是於2000年12月主持召開市政府辦公會議,再次明確七那公路擴建項目由市公路局與七那公司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在電白縣人民政府廢除與邵宏麗所簽合同的情況下,使該公路建設再次回到1995年的合作狀態,並導致雙方更加復雜的糾紛。對此,吳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吳已退休多年,不再追究其責任。
(七)陸慶彪。現任茂名市委常委、宣傳部長。2002年1月至2006年11月任茂名市副市長,分管公路、交通工作。陸在任職期間,沒有督促市公路、交通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對市公路局2003年、2006年在省政府批准同意前向七那公司承諾該公路由非經營性轉為經營性、二級變一級給予支持,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辦理。對此,陸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鑒於陸對該公路建設高度重視,且多次主持市政府辦公會議要求七那公司按合同約定注入資金,同時對七那公司融資能力也進行過了解。故不予追究其責任,由陸向市委作口頭檢討。5月10日,陸已在市委常委會上作檢討。
(八)黃心強。現任茂名市副市長。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分管交通、公路工作。2007年主持召開市政府辦公會議,在七那公司資金未按合同到位的情況下,仍決定繼續與其合作。2009年10月,對市公路局提出對該路段進行路面大修的建議,沒有協調解決。對此,黃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鑒於黃對該公路建設高度重視,且多次主持市政府辦公會議,要求七那公司按合同約定注入資金,公路部門要加強對該路段改建前的維修和保養。故對其不予問責,由黃向市政府作書面檢討。5月11日,黃已在市長辦公會議上作檢討。
二、對調查中發現其他問題的處理
對廣東省紀委調查組調查中發現茂名市公安機關為私人老板邵宏麗辦理虛假身份證件,工商部門違規為邵宏麗辦理企業注冊、年檢等問題,由茂名市紀委監察局牽頭督辦,市紀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組、市工商局紀檢組分別進行深入調查,待問題查清後,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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