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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相應的,庶民犯法自然也不能網開一面。比起刑點更重要的,恐怕還是公平執法。“寬嚴相濟”是不適合腐敗分子的。
在很多人印象中,受賄罪是官方人員的事兒,普通民衆受賄該如何定罪,則沒什麼概念。所以,當司法機關發佈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立即引起了強烈關注與反響。
對於最高檢與公安部最新發布的這個《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我認爲有兩個積極意義:一是這種“受賄面前,官民平等”的原則,讓我們可以觀照與監督官方人員貪污受賄後的執法狀況;二是最高檢與公安部在受賄起刑點方面的堅定立場,駁斥了關於“社會發展進程中應提高公職人員受賄起刑點”的說法。
先談第一個意義。我們都知道所謂官方人員早就有受賄起刑點了,1999年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不僅規定公職人員受賄5000元即立案,而且對低於5000元但情節惡劣的受賄行爲也要立案。反倒是對普通民衆的受賄行爲,法律要寬容許多。譬如,行賄罪與貪污罪,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對擁有“職務便利”的非公職人員只有“按受賄論處”的表述。
都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相應的,庶民犯法自然也不能網開一面。所以,對企業單位非公職人員給出受賄起刑點,也是“法律面前官民平等”的表現,應予肯定。特別是在商業賄賂擡高民生成本、侵害百姓利益問題日趨嚴重的當下,嚴懲那些商業領域的不法分子,實爲當務之急。
但法律平等,不等於執法平等。肯定了嚴懲非公職人員受賄行爲的意義,也不等於我們對懲處公職人員貪腐行爲的司法現狀滿意。如大家所知,如今想要找到公職人員受賄5000元而被刑事追究的案例,不是件容易的事兒。而且弔詭的是,呼籲對受賄的公職人員“寬嚴相濟”、“抓大放小”的聲音,一直叫得很歡。譬如數年前,黑龍江綏化市鉅貪馬德落馬,涉案者衆。當地特別出臺了一項政策:對受賄5萬元以下者不再追究。這當然有悖法律。現在,平民也存在受賄5000元以上將被追訴的情形,不知是否也會出現“5萬元以下不追究”。我看這條法規的執行情況,可以成爲監督公職人員受賄罪執行情況的一面鏡子,可相互觀照,相互監督。
再講第二個意義。去年,有人建議調高貪污賄賂罪起刑點的論調,曾招來一頓拍磚。建議者說: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個概念,應當調高受賄的數額標準。他還說,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金額爲幾萬元的案件並沒有移送法院。言外之意似乎是,受賄5000元是毛毛雨,幾萬元也是小菜一碟。而這樣的執法標準,已然成爲“潛標準”。
最高檢與公安部最新發布的“追訴標準”,基本可以說否定了這種論調。事實上,早在2001年,最高檢與公安部發布的另一個《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也提到了非公職人員受賄5000元要追訴,如今9年過去了,這個起刑標準並沒有“與時俱進”。希望,對平民受賄的執行,能拉低公職人員的“潛標準”。
不奢談我們能像歐美及我國香港地區一樣對貪腐行爲實行“零容忍”政策,但在起刑點方面堅持低標準原則,顯然是必須堅持的。當然,比起刑點更重要的,恐怕還是公平執法。特別是反貪形勢日益嚴峻的當下,所謂“寬嚴相濟”是不適合腐敗分子的。 (椿樺,媒體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