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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5月19日電(記者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界限和范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的有關程序。
工作規定作出了相應禁止性規定:檢察機關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凍結款物。對涉案單位私設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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