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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版『趙作海』錯拘138天
兩級法院均判其無罪,受害者提出國家賠償400萬,公安未受理
天津北方網訊:『我險些成了趙作海』,被扣上『合同詐騙』、『挪用資金』等罪名,港籍商人周榮先生在廣東汕尾市海豐縣遭遇了令其生平最難忘的經歷:他被當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刑事拘留、檢察機關批捕關了138天,公司被查封無法經營長達三年多,最終當地法院卻終審判決其無罪。周先生羞憤不已,於今年5月7日正式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控告海豐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相關責任人違規插手經濟糾紛,要求個人賠償1.2萬元、公司直接經濟損失400萬元,以及公開賠禮道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因經濟糾紛公司被警方查封
現年60歲的周榮早年入籍香港,從上世紀90年代起回家鄉海豐縣投資房地產,成立了海豐縣華通房地產有限公司。據周榮介紹,2000年3月,周榮的華通公司與汕尾市中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以『華通公司』之名義在海豐縣城聯合開發荷園小區商品房,合作另一方代表周X水作為股東身份參與經營管理。
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期間,華通公司與周X水發生了經濟糾紛,『在我公司與中洲公司尚未對聯合開發的荷園小區項目進行財務結算的情況下,拖欠我公司200多萬元的周X水卻反而告我合同詐騙,海豐公安局經偵大隊竟然也僅憑單方說法就立案查我。』周榮說,海豐經偵大隊辦案民警多次傳喚該公司工作人員,扣押查封公司的經營證照、印章、賬簿等,導致公司從此長期陷入癱瘓,至今無法經營。
『噩夢』從2007年7月開始
2007年7月10日,周榮當時正前往廣東省公安廳上訪,海豐經偵大隊辦案民警突然將其帶回海豐,並於次日以涉嫌『合同詐騙』對周榮實施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海豐檢察院以涉嫌挪用資金罪批准逮捕周榮;周榮在看守所一直被關到當年11月29日,纔辦理了取保候審。
『我總共被關了4個多月,共138天』,周榮說起那段日子的遭遇,稱是他終身難忘的恥辱。
二級法院均判無罪
2008年3月5日,海豐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周榮犯挪用資金、職務侵佔、拒不執行裁決判定、貸款詐騙罪等多項罪名,海豐縣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
2008年5月28日,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榮犯罪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周榮一審宣告無罪後,海豐縣人民檢察院以『原判對被告人周榮的判決確有錯誤』為由,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該院審理過程中,汕尾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海豐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不當,向中院撤回抗訴。2008年7月4日,(2008)汕中法刑二終字第17號刑事裁定書作出終審裁定,准許汕尾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維持海豐法院原判。
索賠400萬公安未受理
5月7日,周榮僱請了律師向海豐縣公安局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他提出了400多萬元的國家賠償,其中包括因政策性變化需增繳的各種稅約300萬元,另外100萬元為公司辦公費用直接損失及員工工資。
5月12日,海豐縣公安局給了周榮先生一份《不予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2010)海公賠通字第001號),通知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海豐縣公安局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為此,決定不予受理。
周榮稱,他在看守所染上風濕病、胃病,至今還需要服藥治療。他表示會繼續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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