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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制作機構,可以申請電視劇拍攝制作備案公示:
(一)持有《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
(二)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三)設區的市級以上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
(四)持有《攝制電影許可證》;
(五)其他具備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資質的制作機構。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直接備案制作機構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申請電視劇拍攝制作備案公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電視劇拍攝制作備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視劇立項申報表》,並加蓋對應的公章;
(二)如實准確表述劇目主題思想、主要人物、時代背景、故事情節等內容的不少於1500字的簡介;
(三)重大題材或者涉及政治、軍事、外交、國家安全、統戰、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內容的(以下簡稱特殊題材),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方面的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申請備案公示的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受理日期後二十日內,通過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劇名、制作機構、集數和內容提要等。
電視劇公示打印文本可以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第十三條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申請備案公示的電視劇內容違反本規定的,不予公示。
第十四條制作機構應當按照公示的內容拍攝制作電視劇。
制作機構變更已公示電視劇主要人物、主要情節的,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履行備案公示手續;變更劇名、集數、制作機構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國產劇、合拍劇、引進劇實行內容審查和發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不得發行、播出和評獎。
第十六條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電視劇審查委員會和電視劇復審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電視劇審查機構。
第十七條履行電視劇審查職責的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審查制度,規范審查程序,落實審查責任;聘請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對申請審查的電視劇履行審查職責。
第十八條審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審查人員與送審方存在近親屬等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或者參與送審劇目創作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十九條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審查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查直接備案制作機構制作的電視劇;
(二)審查聘請相關國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產劇;
(三)審查合拍劇劇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審查引進劇;
(五)審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審查機構提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查的電視劇;
(六)審查引起社會爭議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查的電視劇。
第二十條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復審委員會,負責對送審機構不服有關電視劇審查委員會或者電視劇審查機構的審查結論而提起復審申請的電視劇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審查機構的職責是:
(一)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制作機構制作的、不含國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產劇;
(二)初審本行政區域內制作機構制作的、含國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產劇;
(三)初審本行政區域內制作機構與境外機構制作的合拍劇劇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初審本行政區域內電視臺等機構送審的引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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