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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城市房價居高不下,無數市民成為房奴,為一套小小的住房要背上十數年甚至更長的『房債』,而更多的城市居民,則連當房奴的機會也沒有,他們連首付的錢都拿不出。為解決這些群體的住房困難,國家出臺的一系列嚴格的保障房政策,竟然在不少地方演變成了特權群體『與民爭利』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很少看到有相關決策人因此被嚴懲的新聞。
這種行為嚴重浪費了納稅人的巨額資財,影響到『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構建,更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嚴重損害了法律法規的尊嚴和權威,而且,還在無形中助長了其他一些地方『借鑒學習』。我不明白,按照相關法規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為何就這麼難?(狄書愛)原題:經適房為何總『適用』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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