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是一種商業賄賂,它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誠信准則,是應當受到打擊,但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卻是濫用了公權力,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和權力的正當行使,更應當受到打擊。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執法者居然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立案追訴的底線偷偷移易,將其放在5萬元的標准,這明顯是對法律的『貪污』。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日前發布。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被立案追訴。
此次出臺的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標准為五千元,了無新意。從縱向比較來看,2001年,最高檢、公安部出臺的追訴標准中,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前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准同樣規定的是5000元;從橫向比較來看,根據《刑法》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准也是5000元。但從網絡輿情反映來看,網民們對於這個規定卻抵觸較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就追訴,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幾萬元為什麼不被追訴呢?
如果說法律是白紙黑字寫就的東西,那麼,你可以指責某些網民不懂法,《刑法》明明寫明了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就要追訴,怎麼能說受賄幾萬元不被追訴呢;但是,還有一種『法律』,沒有寫在紙上,但確實在現實中為執法者所真正執行的,而為人們所真正感觸的和遵循的規則,或曰『潛規則』,有N多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幾萬元甚至更多的案件,並沒有得到追訴,從這個角度上講,你能指責網民毫不懂法嗎?
這個『潛規則』不是我信口開河。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作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該院師生作題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司法適用』的演講時透露說,『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過來,法院又得依法判處』。還有許多事實可以印證張副院長的話,比如一些地方紀檢、檢察機關確實內部規定,5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不追究刑事責任。幾年前,黑龍江綏化市就出臺了『對5萬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美其名曰『人性化執法』。
如此看來,法律規定的立案追訴的起點數額都一樣,但實際執行卻是差別特別大,這就是在刑事訴訟領域或者說反腐敗領域中典型的『公私有別』,國家工作人員寬大無邊了,受賄幾萬元都可以不追訴,而非國家工作人員搞商業賄賂5000元也要被追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在哪?
按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是一種商業賄賂,它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誠信准則,是應當受到打擊,但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卻是濫用了公權力,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和權力的正當行使,更應當受到打擊。所以說,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涉案金額應當比非國家工作人員標准低一些(比如2000元),現在法律規定兩者都是5000元的標准,已然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有所照顧了,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執法居者然又將底線偷偷移易,將其放在了5萬元的標准,這明顯是執法者對於法律的『貪污』,值得警惕。但有些人居然還提出要提高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准,比如從目前的5000元提高到5萬元,這就是在立法上『走私』了。
借最高檢、公安部新的追訴標准出臺之際,我們想說的是,要盡快消除『潛規則』下的受賄犯罪立案標准的『公人』『私人』之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要受追訴,那麼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也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應有的刑事制裁。(楊濤)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