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內容:在與妻子離婚近5年後,一男子又提出雙方有66萬元共同財產尚未分割,於是起訴分割。法院審理後查明,在劉某與宋某的離婚訴訟中,宋某曾主張將上述技術工程公司賬號中的66萬元存款依法分割,但未就此交納訴訟費。 |
在與妻子離婚近5年後,一男子又提出雙方有66萬元共同財產尚未分割,於是起訴分割。南開法院審理後查明,男子在與妻子離婚時已經提及這筆款項,但因未交訴訟費未分割,不屬於妻子隱瞞的財產,遂判決駁回了男子的訴求。
宋某和女子劉某於1992年1月登記結婚。2000年7月,劉某與公公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技術工程公司。2005年,劉某與丈夫宋某通過法院離婚,並對財產進行了分割。據宋某稱,他與劉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尚有存款66萬元,在劉某處未予分割,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劉某給付其33萬元。劉某卻表示,她與宋某在離婚時已將所有財產分割完畢。當時因涉及劉某入股的公司,法院委托有關部門對公司財產進行了評估並已分割,不存在宋某所主張的存款,而且宋某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審理後查明,在劉某與宋某的離婚訴訟中,宋某曾主張將上述技術工程公司賬號中的66萬元存款依法分割,但未就此交納訴訟費。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從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為兩年。原告宋某在離婚訴訟中,就本案主張的66萬餘元已經提及,由於其未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法院未予處理。該筆款項不能認定系被告劉某隱藏的財產,且原告在離婚判決生效多年後再次提出同一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所以對於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66萬元的訴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