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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市民外出須謹慎,若不慎被偷走錢包和信用卡,很可能會有大麻煩。不久前,河北區的劉女士在超市購物時被盜走錢包和信用卡,轉天就『被』在珠寶店消費43000餘元,好在報警後查實珠寶店POS單上簽名並非劉女士所寫,珠寶商存在過錯。日前,經法院調解,珠寶商一次性補償劉女士38000元。
近日,劉女士在超市采購食品時被偷走錢包,內有三張分屬不同銀行的借記卡、信用卡。次日一早,劉女士手機接連收到銀行客服短信,稱三張卡共消費43000餘元。
劉女士掛失並報警後查看銀行提供的POS機回單,刷卡消費地為一家珠寶店。劉女士發現其中兩張單據簽名與她在卡背面預留簽名筆跡明顯不符,而另外一張簽名為『張某』,根本不是她的名字。劉女士遂以珠寶商未盡謹慎注意義務並造成自己損失為由,起訴索賠被盜刷錢款及利息。
河北區法院受理後查明,銀行與珠寶商2008年簽訂特約商戶受理人民幣銀行卡協議書,雙方形成收單行與特約商戶的法律關系。庭審中,由於卡已被盜,劉女士無法就卡背面簽名與POS機回單簽名比對,但三張卡所屬銀行均證明劉女士申領卡後即在申領協議書及卡背面簽上相同名字,法院比對協議書,認定涉案POS機回單上簽名非劉女士所寫。
法院認為,商戶在持卡人消費時沒盡到對卡信息核對審查的謹慎注意義務,對卡被冒用盜刷存在過錯。但同時劉女士也未盡到妥善保管卡的責任,自身也有過錯。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珠寶商一次性給付劉女士38000元。
律師說法
簽名不一致商家擔責
近年來,因信用卡被冒用刷卡消費而引發的糾紛呈上昇趨勢。擊水律師事務所雍衛民律師介紹,該類糾紛一般以信用卡預留簽名與消費回單上是否一致為商家是否免責的關鍵。『商戶是防止卡被冒用的最後防線,負有審核消費簽賬單上簽名是否為持卡人本人簽名的義務,如果沒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被盜刷財產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雍律師提醒持卡人,向銀行申領信用卡過程中,應在卡背面和申請表上簽寫一樣形式簽名。若未在卡上簽名,一旦出現本案類似情形,相應責任和財產損失將可能由卡主承擔。雍律師建議,卡主在領卡後要及時重設密碼,以保障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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