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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文山)為給朋友鄭某幫忙辦理車輛退稅手續,李某借走同事魏某的銀行卡和密碼,不料鄭某受騙,所謂車輛退稅是個騙局,魏某銀行卡賬戶被『黑』3.9萬元。日前,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李某的朋友鄭某因輕信虛假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在本案中負主責,返還魏某3.5萬元,李某返還3900餘元。
2009年5月8日,李某的朋友鄭某打來電話,聲稱其最後一天辦理車輛退稅手續需要銀行卡,要求李某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忙辦理。鄭某同時告訴李某對方聯系電話及確認身份的密碼。李某隨即用自己的銀行卡辦理,因卡裡餘額不足而告失敗。此時,鄭某打來電話詢問結果,李某表示自己沒有卡了,幫不了,鄭某當即表示要李某再幫他想想辦法。於是,李某找到同事魏某借了銀行卡並獲取密碼,按照鄭某提供的電話聯系對方後,按接電話者指示在銀行櫃員機上操作,操作完畢後櫃員機打印出來一張憑條,李某進銀行詢問後發覺上當,隨即報警。事後查明,魏某卡內被劃走3.9萬元。魏某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向河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某及李某二人共同償還自己3.9萬元及轉賬費用50元。
被告李某辯稱,他去銀行辦理退稅完全是受鄭某之托。用自己的卡退稅失敗後,鄭某一再要求自己幫忙,他纔去找同事借卡幫忙。由於其從來沒辦理過轉賬手續,在操作中沒發現異常,直到取款機打印出憑條纔感覺不對勁,也隨即報了警。他承認自己有一定責任,但認為鄭某應負主要責任。
河西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魏某出於幫助他人解決困難角度將自己的銀行卡借予他人,其行為並無不當。被告鄭某輕信虛假信息,在辦理所謂車輛退稅過程中給原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對此其負有主要民事責任;被告李某受鄭某之托無償辦理所謂車輛退稅,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盲目服從他人指令,未能盡到審慎義務,對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被告鄭某賠償原告3.5萬元,被告李某賠償原告3900餘元。
一審後,被告鄭某不服,上訴至本市二中院。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故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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