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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國慶節期間,塘沽的張先生與未婚妻舉行結婚典禮。典禮前一天,張先生到美發中心燙發。因美發中心工作人員操作不慎,張先生的額頭被灼傷。工作人員隨即陪同張先生到醫院就診,怎奈額頭上火紅的『印記』十分顯眼,一時根本無法治愈去除。無奈,張先生只得於次日帶傷舉行婚禮。
傷勢經治療逐漸好轉後,張先生將美發中心告上法庭。他認為,正是由於美發中心的過失,導致其婚禮留下了遺憾,要求美發中心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2萬元。
庭審中,美發中心辯稱,事發當天已經道歉,對其涉及醫療、誤工、交通等賠償內容無異議,但只同意在總額1500元以下賠償。同時,美發中心對張先生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予認可。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的額頭因美發中心工作人員工作不慎被灼傷,後給其在婚禮上的形象留下了瑕疵,因此美發中心存在一定精神損害事實,故除須對必要的醫療、誤工、交通等各項損失賠償外,仍應酌情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經綜合認定,張先生醫療、交通、誤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3007.5元,法院一審判決由美發中心賠付給張先生。(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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