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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濱海訊(記者張檬通訊員劉虹)趙女士因停車問題與東麗某小區保安方某產生爭執,雙方廝打後,趙女士因受傷起訴方某賠償全部損失5400餘元。方某也出具一份沒有醫生簽名和日期的診斷證明,證明自己也是受害者。庭審中,雙方就該證明是否有效展開爭辯。近日,經本市二中院審理認為,方某證據雖存在瑕疵但無法使趙女士免責,趙女士應承擔50%責任,判決方某賠償趙女士醫藥、鑒定、誤工及交通費783元,駁回趙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去年10月26日,原告趙女士與其妹前往東麗某居民小區,兩人將各自的電動自行車停在小區保安處附近時,遭到保安人員方某的拒絕,雙方發生口角。隨後,趙女士與其妹先後拿一鋁合金棍同方某發生廝打,後方某離開。當日,趙女士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胸部軟組織傷。經鑒定,趙女士為輕微傷。今年1月,雖經公安部門調解,但原、被告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趙女士起訴,要求判令方某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400餘元。
庭審中,被告方某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並提交醫院診斷證明一份,但並無主治醫生簽名,也沒注明日期。
原審法院認為,趙女士和其妹與被告方某發生口角後未能冷靜處理此事,反而與其發生廝打,造成雙方互有傷情。因此,趙女士與方某對糾紛應負同等責任。因趙女士並未因方某的侵權行為出現嚴重後果,故對趙女士主張賠償精神損害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趙女士主張的營養費、誤工費因沒有證據證明,亦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方某賠償趙女士醫藥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661元;駁回趙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原審判決後,趙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自己承擔50%過錯責任屬認定錯誤,且認為方某提供的診斷證明虛假,不能證明其傷情確實存在,要求方某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本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對趙女士承擔50%責任認定並無不當。鑒於趙女士為退休職工,糾紛發生時對其從事家政服務工作客觀上會造成一定影響,根據醫院休假證明,經計算誤工費為122元。
二中院判決,變更原審判決第一項為:方某賠償趙女士醫藥費、鑒定費、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783元,駁回趙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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