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社重慶5月21日電(記者朱薇)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1日對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文強等人涉黑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後,該案二審審判長張波就社會關注的維持對文強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進行釋法。
據介紹,我國刑法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對受賄犯罪量刑時,受賄數額是決定刑罰輕重的一個重要量刑情節,但並非唯一量刑情節。在對受賄犯罪分子量刑時,不僅要依據其犯罪數額,而且還要根據其受賄情節、受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後果等綜合因素全面考慮。
審判長張波表示,文強身為政法部門領導乾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11萬餘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他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大肆收受下屬賄賂,利用職權,在人事安排、職位晉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重慶公安隊伍建設造成極大損害,影響特別惡劣;他肩負打擊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職責,卻長期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賄賂,不履行法定職責,還非法乾預案件辦理,致使這些黑社會性質組織得以發展壯大,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極大,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因此,文強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張波在宣讀二審判決書時強調說,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文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受賄罪判處文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適當,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