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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40年前花200元錢所買平房,幾經置換變成公產獨單樓房,姐夫一家居住至今,登記承租人卻是妻弟。其間,為照顧老人,方某妻子拿獨單與弟弟魏某的平房共同置換成偏單,變更承租人為魏某。 |
天津北方網訊 5月22日電:40年前花200元錢所買平房,幾經置換變成公產獨單樓房,姐夫一家居住至今,登記承租人卻是妻弟。因多年來協商過戶未果,70歲的姐夫將60歲的妻弟告上法院。
方某夫婦1971年花200元錢在紅橋區購買一間平房,因故未辦過戶,後經拆遷安置,以岳父名義辦理手續,換得公產獨單房,登記承租人先後為岳父(1984年去世)和岳母(1997年去世)。
其間,為照顧老人,方某妻子拿獨單與弟弟魏某的平房共同置換成偏單,變更承租人為魏某。老人死後,又將偏單換回獨單和現金3萬餘元,獨單由姐姐一家居住至今。
1997年,姐弟倆簽訂協議書說明:『姐姐曾借獨單給弟弟換偏單,後換回獨單歸還姐姐,故該房由姐姐全權處理,與弟弟無任何關系。』2006年姐姐病故。2008年5月起,弟弟魏某自行向房管站交納房租。姐夫方某多次協商過戶遭拒絕,遂訴至紅橋法院,請求確認獨單房承租權由自己享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爭執焦點是訴爭房使用權的歸屬。原告夫婦從購買平房開始,雖未過戶卻已享有該房使用權。平房置換成訴爭房的演變過程,雙方無爭議。原告之妻與被告簽訂訴爭房權屬處理的協議書,被告對內容並無異議,且簽字認可,法院認定協議合法有效。協議明確原告之妻享有訴爭房使用權,她死後,根據公產住房相關管理辦法,原告方某要求確認訴爭房使用權,並辦理變更手續,應予支持。因被告魏某自2008年5月交納房租,從公平角度考慮,原告將該租金返還被告。
綜上,紅橋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該房由原告承租使用,相關費用自擔,並到房管站辦理變更手續;原告一次性返還被告已交納房租800餘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截至記者發稿,該案已上訴至一中院。(記者馮琳通訊員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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