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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內容:《廣東省〈關於實施黨政領導乾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乾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一年後可有條件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
《廣東省〈關於實施黨政領導乾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乾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一年後可有條件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5月21日《南方日報》)
我一直天真地認為當一名領導乾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問責時,應該像其他一些國家被問責的官員那樣,離開公務員隊伍,另謀職業。
但後來發現,我們的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僅僅是官員『一段時間』不在領導崗位而已。可現實中,這樣的『一段時間』也往往是越來越短,常常是民眾對某個官員被問責的叫好餘音未止,那邊被問責的官員就另有任用了,有的時候新職比原職還高。
廣東省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乾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的確可以從制度上避免越被問責官位越高的奇怪現象,但『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乾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的規定又讓人難以理解。
什麼是『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呢?如何認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呢?難道一些工作非得被問責的官員纔能勝任嗎?如果『一貫表現』非常好,又何以出現工作失誤,受到處分呢?
反觀現實,民眾意見較大的問題官員復出,哪一個在官方眼裡不是『工作需要』?哪一個不是『能力強』?但在老百姓眼裡,這些都是『問題復出』,並進而對問責制失去信心。
相比一些國家官員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分就意味著離開公務員隊伍,我們對官員的問責已經夠寬容了。如果連『一段時間』都不能保證,甚至還從制度層面允許官員在問責期間復出,那麼,所謂的問責制還有什麼威力?被問責落馬的官員應當耐得住寂寞,官員問責制也應該保證那些官員能夠耐得住寂寞。(河南商報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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