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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多次劍指『裸官』
中央和地方近年出臺的多種規定劍指『裸官』。如,要求黨員領導乾部對包括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情況進行申報,對縣處級以上官員進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況普查,等等。另外,有些地方還出臺官員個人情況報告制度。
2009年9月,中紀委十七屆四次全會首次提出要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2009年11月,深圳規定『裸官』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為了防止『裸官』外逃,廣東省委組織部還規定省管乾部提拔前須報告12項個人信息。
2010年2月22日,監察部發布《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其中『研究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具體落實辦法』赫然在列。這也是『裸官』監管第一次作為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工作重點對外公布。
同時,中央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建設的進程也在加快。2010年1月中紀委十七屆五次全會強調,要擴大官員財產申報的范圍,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了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最近,中央審議兩項暫行規定,再次劍指『裸官』。對此,李成言指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官員申報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盡管兩項暫行規定還不能視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已向建立財產申報制度邁出了更實質的一步。』
同時,我國也對外逃貪官加大全球追逃、勸返工作的力度。從上世紀90年代初至今,已有部分外逃貪官被引渡回國。但全球追逃貪官仍面臨著『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等諸多現實難題。
據本刊記者了解,我國2005年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與國際加強了協作,外逃貪官的生存空間不斷被壓縮。此外,我國還與鄰國合作,加強了打擊貪官外逃方面的緊密配合。
2010年1月,中紀委、監察部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共同建立了防范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一些省(區、市)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制定了聯系合作的工作規范。
種種跡象表明,隨著我國制度反腐日趨成熟,貪官外逃的『關口』將會越來越緊。
預警機制的『民意期待』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由於法律、政治、文化等因素,我國從海外引渡外逃貪官難度極大,且追逃成本高昂。因此,盡快健全和完善貪官外逃預警機制,尤顯迫切。
『對經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行使表決權的官員,不但要公布配偶、子女的海外學習生活情況,還應就此公開接受人大代表的質詢。』胡仙芝認為,『調查官員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況,並非對官員搞"有罪推定"。但官員作為公權人物,當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發生衝突時,放棄一部分個人隱私,以確保公眾利益得以保護,是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通行的原則。』
在他看來,一個官員把配偶和子女都送到國外移居,一般需要較長的一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嚴密觀察,加強監管,利於加強防范。『代表選舉官員,可以公開就此事進行質詢,可有效避免把有外逃傾向的貪官選進班子,也能對有這種傾向的官員起到警告作用。』
『應建立和完善嚴格的黨員領導乾部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報告和備案制度。』尹韻公建議,『應嚴格控制官員及其配偶子女出國(境)審批,特別是官員因私出國(境)的審批,並通過媒體將官員的涉外情況予以公開。凡是家屬移居國外的官員,就不能擔任重要職務,或官員要擔任重要職務,就應嚴格禁止家屬移居國外。』
『需要說明的是,這並不是說,官員的配偶和子女就無權出國,只是在移民問題上,對中高層官員的制度要求應更為嚴厲。』尹韻公進一步解釋說。
多位受訪專家還建議,有關部門要注意清理出國中介服務市場,嚴處為貪官海外安家、轉移資產、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務的非法組織。尤其要強化資產或資本跨境轉移的監測與控制,切實防范資產向境外轉移。還須加強邊控,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加強國際合作。
長期從事預防貪官外逃研究的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認為,『應加強官員子女出國的審查制度,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以規范,要求官員說明子女出國費用的數額、來源、用途,並與該乾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報情況聯系起來考察,增加公示環節。』
『官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僅是向上級報告,更應接受公眾監督,要有配套制度,有相應的核查機制跟進,對虛假報告、瞞報者,要有相應的懲處辦法,這樣纔能起到根本實效。』李成言說,『外逃貪官的引渡成本非常高,最好的辦法是健全和完善貪官外逃預警機制。所以,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宜早不宜遲,越往後阻力越大。』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缺失,已成為我國反腐的重要障礙。』北京市政協十屆委員會原副秘書長、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曾廣宇直言,『一步到位地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也不現實。但可在一些關系到國家重大利益的部門先試點,如國防、金融、政法等。可嘗試建立分級公示制度。如,明確規定何種級別以上官員須公布個人及家庭情況,公示的對象,可以先黨內,後黨外,公示的主體可以先高層,後中低層,依次逐步推行。』
此外,曾廣宇還建議,『該制度要求公示的信息要完整,不僅包括官員個人財產或收入情況,也要包括官員的家庭財產、收入情況及家庭成員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購置財產等各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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