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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天津市工商局獲悉,5月18日,市政府批准轉發了由市工商局、市衛生局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促進小型餐飲服務食雜店和居民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決定大力支持小型餐飲服務、食雜店和居民服務業發展,鼓勵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實現以創業帶動就業。
《意見》提出,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公民,均可依法在天津申請從事小型餐飲服務、食雜店零售和居民服務業經營。對經營類型為公司制的企業,允許其分期繳付注冊資本;對從事居民服務業經營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允許其以『服務』作為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前綴具體的服務內容;對已注銷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由小型餐飲店、食雜店和居民服務業經營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再次使用時,不受注銷時間的限制。申請人申請的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工商部門按審批機關批准文件或許可證件核定內容予以核准,營業執照上不再注明許可有效期限;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工商部門按照『非禁即可』原則,依當事人申請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予以核定。
對申請從事單項制售小型餐飲服務的,取消套內建築面積大於等於50平方米的限制。操作間大於等於8平方米,並符合餐飲服務許可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人憑《餐飲服務許可證》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對操作間小於8平方米的固定餐飲店,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開辦標准,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由相關部門負責日常監管。
對在市場內申請從事小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日常監督工作由轄區餐飲食品監督所負責,申請人憑《餐飲服務許可證》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對在市場內從事食雜經營的,申請人憑《食品流通許可證》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對以居民樓底商申請從事餐飲服務的,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經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和環保部門同意後,符合餐飲服務許可條件的,申請人可憑《餐飲服務許可證》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通訊員吳立峰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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