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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2010年5月6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執行局開出河南省法院系統首張律師調查令。曹衛平說:人民法院的執行資源畢竟有限,鑒於此,河南省高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將法院調查和律師調查結合起來,從而提高執行效率。 |
2010年5月6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執行局開出河南省法院系統首張律師調查令。
案情2007年5月10日,河南鄭州瑞龍紡織有限公司(簡稱瑞龍紡織)和山東濟寧市新豐紡織有限公司(簡稱新豐紡織)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前者向後者提供布匹,新豐紡織收到貨後,應在2007年5月25日前付清貨款。
合同簽訂後,瑞龍紡織如期交貨,但新豐紡織收貨後卻沒有支付貨款。
2009年3月,瑞龍紡織將新豐紡織起訴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貨款及利息。
2009年4月底,法院判決新豐紡織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法院一審判決後,新豐紡織沒有上訴。
判決生效後,瑞龍紡織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瑞龍紡織代理律師聶建說,他們了解到新豐紡織的辦公地點有一套房產,但產權不明,『如果這套房產的產權歸新豐紡織,案件纔有可能順利執行。』
2010年5月5日,瑞龍紡織向鄭州市中原區法院遞交了『申領調查令申請書』,聶建和另外一名代理律師為『持令人』。
2010年5月6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執行局開出河南省法院系統首張律師調查令,要求濟寧市房管局在限期內向持令人提供本調查令所調查事項的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調查令最後注明,有效期限截止到2010年6月6日。
依據2009年9月1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在執行程序中使用調查令的若乾規定(試行)》。根據《規定》,在執行案件中,受委托的律師可以調查被執行人的工商登記等基本情況和房地產登記、機器設備登記等財產情況,以及被執行人是否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被執行人有無實際履行能力等情況。
該《規定》明確指出,『接受調查人應當於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七日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
『調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一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委托或者授權申請人委托的律師來實施,可以說它仍是法院的調查行為。』省高院執行局副局長曹衛平介紹。
曹衛平解釋:『被調查人接到這一命令後,必須提供其掌握的證據;一旦無正當理由拒絕,應按妨礙執行論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規定進行處理。』
『調查令的舉措本意是好的,但濟寧市房管局是否配合還是個未知數。如果對方不配合,我們會向河南省高院反映,河南省高院會報告最高法院,或許該制度會以立法的形式在全國完善。』中原區法院執行局二大隊副大隊長李曉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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