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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年過半百的四個兄弟姐妹,為爭奪父母遺產對簿公堂。日前,經紅橋區人民法院審理,父親將房產留給小兒子遺願得到認可,母親份額按法定繼承,父親份額按遺囑繼承,一審判決房產歸原告小兒子所有,退給被告哥姐三人各3萬元後纔能辦過戶。 |
天津北方網訊 5月24日電:年過半百的四個兄弟姐妹,為爭奪父母遺產對簿公堂。日前,經紅橋區人民法院審理,父親將房產留給小兒子遺願得到認可,母親份額按法定繼承,父親份額按遺囑繼承,一審判決房產歸原告小兒子所有,退給被告哥姐三人各3萬元後纔能辦過戶。
沈家四個兄弟姐妹,沈母2007年去世,沈父2008年去世,遺留沈父名下的紅橋區一套住房,該房原為公產房,2006年底小兒子出資1萬餘元購買產權,沈母死後房產證下發,沈父立下書面遺囑,表示該房由小兒子繼承。然而,兄弟姐妹之間產生了誤解和爭議,小兒子將三位哥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該房由其繼承。
庭審中,三被告辯稱,該房系父母的共同財產,對原告繼承沈父的財產沒有異議,但要求繼承沈母的遺產。
審理期間,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評估,該房屋的市場價值為31萬元。經法庭組織鑒定人員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被告表示評估結果低於市場價格。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沈父名下房屋在沈母去世前已經出資購買了房屋產權,產權證下發雖在沈母去世後,仍屬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屬遺產范圍,在房屋評估價格31萬元減除原告出資購買產權費用1萬元後,30萬元作為遺產分割。被告雖對房屋評估價格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依據,法院對評估價格予以采信。沈父沈母對該房均應有一半份額。沈母先於沈父死亡後未留遺囑,對其財產份額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即50%的房產,沈父和四個兒女各分10%)。沈父遺囑處分自己財產份額行為有效,對於沈母的財產份額處分行為無效。
綜上,原告享有該房屋價值70%份額,三被告各享有10%份額。考慮原告在訴爭房屋內居住,一審判決,該房屋由原告繼承,原告限期給付三被告各3萬元作為繼承份額,後三被告配合原告至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相關費用由原告承擔,訴訟費由原被告分擔。(記者馮琳通訊員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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