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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貴州電臺報道,經貴州省政府批准,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成立了國酒茅臺分局,據了解,單獨為一家企業設立分局在全國尚屬首例。
從職能上講,就是充當『國酒茅臺』的『專職保鏢』,因為按照職能,國酒茅臺分局專職負責查處各種假冒、仿冒或『傍』茅臺的違法和侵權行為。只不過,單獨設立一個機構,是否真的可以起到『追根溯源』的作用,的確令人懷疑。
國酒茅臺名氣大,地位高,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打擊假冒偽劣行為,有利於維護國酒的品牌形象,應當說,加大對重點品種的保護,既是一種必要也是一種必須。但問題是,為此專門成立一個機構,卻未必是一種必要和必須,甚至可能是一種資源上的浪費。
首先,成立專門機構與防止假冒偽劣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表面上,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可以證明一個問題,那就是對於前面工作的一種否定,或者說不自信,認為不實行專門『護理』達不到應有的效果。事實上,成不成立只是一種形式,按照屬地原則,茅臺酒所在地的工商部門完全有責任和能力把工作做好;如果沒有責任意識和必要的職業精神,成立專門機構也並非能解決所有問題。
其次,筆者擔心此舉將催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既有先例,其他地方完全可以效仿,成立專門的機構為自己的龍頭企業和骨乾行業保駕護航。茅臺可以,五糧液等同行似也可以:白酒可以,食品、電器等產品似也可以。只是,龐大的機構,必然加劇人員的浮腫,並不符合建設高效、精簡政府的要求。
最後,對重點品牌的過度照顧是一種不公平的表現。偏愛於重點品牌,其實是強化少數而弱化多數,對於大多非重點企業來說,其實很不公平。公權不是私器,監管機構應當為社會所有企業服務,而不是針對某一個企業。
在決策者看來,為了照顧和強化某一領域,就要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並認為這是最有效的措施。其實,我個人認為,這恰恰進入了一種誤區。正是這種思維,造成了監管機構的設置過多,管理環節復雜,人為造成了工作效率低下。成立專門的國酒茅臺分局,能否實現理想中的效果,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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