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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8月,家住塘沽的王小姐經朋友介紹來到塘沽一家美容院作身體塑性護理,因為朋友是該店VIP會員能享受5折優惠,王小姐便以朋友的名字購買了一張美體卡,接受精油按摩美體減脂服務。按摩結束後,王小姐到美容院的衝淋房衝洗。由於當時衝淋房精油滿地,又未鋪防滑墊,王小姐在踏入衝淋房後摔倒。
轉天,在美容院員工的陪同下,王小姐仍使用朋友的名字前往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為左第3肋骨骨折。考慮到做美容用的是朋友的名字,王小姐又使用朋友的名字到醫院復查兩次。但因傷勢較重,醫院建議王小姐住院治療。
隨後,王小姐只好使用自己的醫保卡住院治療。康復出院後,王小姐起訴美容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4萬元。
被告美容院則辯稱,王小姐在美容院摔倒是事實,但她使用其他人的卡進行消費,未經美容院同意。根據店內規定,美體卡不能轉贈或冒名使用,因此美容院與王小姐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美容院已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使用了防滑地磚和拖鞋,因此美容院沒有過錯。王小姐沒有證據證明骨折與此次摔傷有關,因此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小姐雖然是以他人名字在美容院進行消費,但其向被告的美容院支付了相應的服務費用,被告也向其提供了服務,原、被告間事實上構成了服務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從事美容等經營活動的服務性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因美體服務的需要,為消費者提供了衝淋設施,就有義務提供安全、適用的防滑設施,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訴訟中,被告美容院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適當履行了提供防滑設施的合同義務,因此應當對原告王小姐的滑倒致傷承擔違約責任。
經法醫學鑒定,王小姐的骨折與其在被告處摔傷存在因果關系,對其損害後果法院予以認定。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記者張檬通訊員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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