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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推廣節水灌溉方式』、『服務業用水單位優先使用再生水』、『用水實行差別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等內容
河北省是嚴重的資源型缺水省份,人均水資源佔有量僅為全國平均的1/7,水源嚴重缺乏已嚴重影響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的改善。記者了解到,在第二次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草案)》中,有關節約用水的內容作為一個專門章節作出了規范。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草案)》進行了初審。在此後常委會審議和法制委員會調研中,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均提出,解決我省水資源短缺問題,開源是根本,節約是關鍵。法制委員會據此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四章『水資源配置』中關於水資源節約使用的內容拿出來單獨設為一章,作為《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五章,並增加了十條內容。
其中包括:增加了合理調整作物種植結構、推廣節水灌溉方式、實行農業節水獎勵政策等內容;對服務業、城市生活用水節約使用方面提出要求,如服務業用水單位應優先使用再生水,耗水量大的應安裝並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城市生活用水鼓勵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等;更重視價格杠杆的作用,提出用水實行差別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河北日報記者薛惠娟)
河北非法鑿井最高罰10萬5月25日,《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在河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提請二次審議。二審草案中增加了關於服務業、城市生活用水節約使用方面的內容,並規定:非法鑿井最高罰10萬
非法鑿井最高罰10萬《辦法(草案)》規定,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一般不得開鑿取水井。因特殊情況確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通過核減其他取水單位的地下水開采量和年度用水計劃,進行合理配置。對已開鑿的取水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逾期不封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原使用者承擔。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不得開鑿新井取用地下水。對原經過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應當改接自來水,逐步封閉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閉取水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原使用者承擔。未經批准開鑿取水井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罰款,罰款最高額度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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