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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張先生2006年9月經一房地產經營公司介紹,與買主劉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坐落塘沽某小區的住房以30.8萬元出售。按約定,雙方應於同年10月中旬辦理過戶手續,房地產經營公司須將房款扣除3000元中介費後給付給張先生。
然而,一直等到2006年11月中旬,劉先生都已取得房產證,房地產經營公司卻仍遲遲不能將以張先生名義開戶的賣房存款單和密碼交給張先生。事後張先生去銀行查詢,發現存單內的款項早已被該房地產經營公司提取,賬戶餘額僅剩不到6萬元,於是報案。
後警方查明,自2006年5至11月,該房地產經營公司還與郝先生等七人先後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及代辦貸款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與其他股東研究後決定將收取的上述客戶買賣房屋款及服務費用於公司經營活動和償還公司債務,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造成包括張先生在內的8名顧客各項經濟損失48萬餘元。
今年年初,王某被抓獲歸案,該房地產經營公司向張先生退款11萬元。日前,經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房地產經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房地產經營公司罰金5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罰金3萬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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