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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明明不具備辦理出國勞務的資質,一家貿易公司的老總卻與他人簽訂協議,騙取出國勞務保證金。日前,這名行騙的老總已被河西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1萬元。
48歲的段某擔任本市一家國際貿易公司法人代表期間,在公司不具備辦理出國勞務資質的情況下,於2004年3月與青島一家商務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達成協議,委托該公司在山東轄區從事其所在貿易公司范圍內的一切外派勞務商務活動,並約定由該代理公司負責招攬出國勞務人員,繳納出國保證金及費用,其公司負責外派勞務訂單,協助辦理勞務人員的外派手續,由此騙取了管某的信任。同年5月18日,段某以辦理出國勞務需交保證金為名,收取管某匯到其農業銀行個人賬戶中的15萬元。段某分兩次將該款交予王某(某船務代理公司法人代表,亦不具備辦理出國勞務資質),用於辦理出國勞務手續。2004年12月21日,王某將其中的5萬元退給段某,明確告知其無法辦理出國勞務手續。段某將該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後王某在無法找到段某的情況下,將另10萬元退給管某。
此外,段某還曾於2004年8月25日,以辦理出國勞務需交保證金為名騙取管某4萬元,後將該款用於其公司費用支出。2005年3月,段某變換辦公地點,2005年年底逃匿於山東省煙臺市。管某發現自己被騙的情況下,於2006年到公安機關報案。2009年3月23日,公安機關將段某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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