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2010年5月25日報道:上級監督、掛牌督辦,國土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作為行政處罰執行措施寫進了國土資源部5月24日公開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據介紹,征求意見稿新增加了審理的程序。相關負責人表示,設置審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公平、公正,加強內部監督,防止調查人員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手握行政審批、執法、大額度資金的管理和支配等項權力。尤其是近年來,在實現系統垂直管理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因為監督機制沒能及時跟上,於是出現了腐敗易發、高發態勢和貪官肆意妄為的現象。僅去年一年,江西省國土資源廳三位副廳長被免職,浙江省國土系統67人落馬。因此,目前,國土資源執法『受誰監督』和『如何監督』 成了各方面關注的熱門話題,也是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近年來積極探索的重要課題。 征求意見稿新增加了審理程序,當然有積極意義,值得充分肯定。細細考究起來,設置審理程序與以前的由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和審查『一肩挑』相比雖有進步,但能在多大程度上防止調查人員濫用職權仍是個不小的問題。原因很簡單,案件審理者與案件調查者屬於同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大家平日裡『低頭不見抬頭見』,礙於情面,難以發揮應有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作用,本應糾正的錯誤不易得到糾正。更重要的是,同一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既使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審理是公開公平公正的,仍容易招致當事人和公眾的懷疑。 因此,征求意見稿新增加了審理程序,固然傳遞出積極信號,但是到底能否防止調查人員濫用職權、還是一個問號。依我看,除此之外,還需要有獨立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門機構監督行政執法。在這方面香港監督警察執法的做法或許可以給我們以有益啟示。香港警監會(『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負責復檢和監察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科受理的每宗投訴警方個案。除了監察投訴的結果外,警監會還檢查投訴警察科的整體工作程序,研究警務人員何種行為引致市民投訴的統計資料,指出導致投訴或在將來可能引起投訴的警方工作程序漏洞。警監會的性質是個獨立委員會,完全獨立於香港警務處。香港的東西我們不能全盤照搬,但他們在監督方面的成功經驗值得學習借鑒。 如果我們也能成立一個由社會人士組成的獨立監督機構,並以制度保障其接受當事人投訴,監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至少有幾點好處:一是不受任何權力或利益的控制,處於超然中立狀態,容易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妥善解決問題,促進執法者與當事人之間關系和諧;二是獨立監督機構所帶來的多元視角、豐富信息甚至不同結論,有助於國土督察的拾遺補缺、糾正不足,確保辦案的及時性、正確性、規范性;三是借助社會力量,拓寬了監督渠道,促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的規范和制約,不僅可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隊伍建設,增強執法隊伍素質,也更能充分地實現社會正義;四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建立這樣的獨立監督機制無疑是促進執法規范、文明,實現人民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具體體現。 怎樣將國土系統腐敗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在這個重大課題下,有許多文章要做,但進一步敞開陽光執法的大門,暢通訴求渠道,建立一套獨立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門監督機制是十分必要的。事實表明:這比加強內部監督來得更重要,更迫切。(楊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