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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長沙5月26日電(記者 明星)記者26日從湖南漵浦縣獲悉,根據漵浦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告,由於米曉東的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職務已被原選區選民罷免,依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米曉東的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湖南省漵浦網站前不久刊登的這一則公告引起了網民的高度關注。
據了解,該縣138選區51名選民聯名提出罷免米曉東縣人大代表職務的要求後,6444位選民通過『票決』的方式以5553票贊成依法罷免了米曉東的縣人大代表職務。
據漵浦縣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介紹,2007年11月,米曉東當選為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在該縣人大會議前夕,他主動深入街巷傾聽群眾呼聲,認真履行代表職責。後來,他還與其他代表聯名向大會提交了《關於提高村街乾部待遇》等一批關乎基層乾部群眾利益的建議。
然而,自2009年以來,米曉東不僅疏於履行代表職責,沒有向人大會議提交反映群眾的呼聲的建議,還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在當地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今年3月21日,漵浦縣第138選區51名選民聯名向該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罷免米曉東該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職務的要求。
《代表法》第四十條規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一)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內消失後,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但代表資格終止者除外。』由於上述條文,對於人大代表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是否暫時停止代表職務,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緩刑是指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執行所判刑罰,因此,被宣告緩刑的,不屬於《代表法》規定的『正在服刑』,不應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如果不宜繼續擔任代表職務,原選區或者選舉單位可以罷免其代表職務或者勸其提出辭職。
接到選民的書面聯名罷免要求後,漵浦縣人大常委會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將51名選民提出的罷免要求印發給了第138選區選民,並向米曉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罷免代表采用無記名的表決方式。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4月15日,漵浦縣第138選區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對米曉東的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職務進行罷免。據了解,漵浦縣第138選區共有選民7003人,其中6444位選民參加了投票表決。這一由選民聯名罷免代表案最終以5553票贊成、159票反對、732票棄權獲得通過。
4月30日,漵浦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聽取了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縣代表138選區罷免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米某代表職務情況的報告後,向社會發布了終止米曉東的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資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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