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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公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自6月1日起施行。日前,三部門的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就出臺《條令》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說明。
《條令》共3章、31條,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條令》的出臺是堅持從嚴治警的重要舉措,也是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制度化建設的需要。
《條令》亮點之一是監督體制上的創新。《條令》第六條規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這項加強公安系統管理的創新舉措,既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又延伸了公安監督工作的觸角。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方面,《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這就為『下查一級』的規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是擁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權的執法隊伍,對其管理和監督應嚴於其他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問題80%以上發生在執法過程中,公安執法的業務主管部門在上級公安機關,因此,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違法違紀案件直接調查的權限,無論是在辦案力度、辦案效率方面,都充分發揮了公安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優勢。
2003年1月,針對當時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問題,公安部發布了以槍、酒、車、賭等四個方面為主要內容的《五條禁令》,對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條令》既保持了《五條禁令》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增強了《五條禁令》的可操作性,大大提昇『五條禁令』的執行效力。
《條令》對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嚴明了執法執勤紀律。如第七條首先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行為,設定了『高壓線』,即凡是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如: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設置了32種行為,並明確規定有行為之一的處分起點就是記過,最高至開除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條令》規定:『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在適用對象上,《條令》不僅適用公安機關及其民警,也適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和海關系統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同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安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作出了有條件執行《條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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