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新區網訊 自己的車賣給了別人,卻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出了車禍以後,買車的『新主人』無力賠償車禍損失,於是『原車主』被一並告上法庭。
據了解,自2009年5月,李某與張某簽訂汽車買賣協議,以5萬元的價格把車賣給了張某,並且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車,但雙方沒有及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2009年8月的一天,張某駕駛這輛車行駛時,因沒有控制好車速造成追尾,將一對夫妻撞傷。事故責任認定為:張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賠償被撞夫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5萬餘元。同時交警查明,該肇事車輛是張某從李某處購買,張某已向李某交付了全部購車款,但該車在公安機關的登記車主仍舊是李某,二人未辦理過戶手續。事故發生後,因張某一時無力賠償,受害人將張某和李某一並告上了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車輛買賣為動產的買賣,依物權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其財產所有權從交付起轉移,車輛買賣雙方是否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不影響所有權轉移。在本案中,李某將汽車交給張某之時,張某取得了車輛的所有權,李某喪失了對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張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李某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記者劉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