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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加快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三網融合。不久,國務院正式下發了《推進三網融合的總體方案》(下稱總體方案)。國務院的決定和《總體方案》開啟了『三網融合』的破冰之旅,『三網融合』的趨勢已經不可阻擋。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毅中5月23日表示,三網融合已不能再等,具體試點方案將於本月底出臺。
從政府層面到電信、廣電兩大體系都認可三網融合可以促進網絡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高網絡利用率,避免重復建設。然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在三網融合的推進過程中,面臨的最大問題不是技術、網絡和商業模式問題,而是體制性的障礙。
記者就此話題采訪了電信法專家王春暉教授。
監管格局記者:在我國三網融合推進的過程中,體制機制問題是當前所面臨的最大障礙。眾所周知,我國廣播電視網、電信網和計算機互聯網長期實行分離管理,各自獨立運行。廣播電視網隸屬於國家廣電總局,電信網和計算機互聯網隸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三網融合其實是兩大利益主體的融合。王教授,目前的監管體制是哪些法律設定的?
王春暉:目前的體制限定廣電部門不允許經營電信業務(《電信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部門不允許涉足廣電業務(《廣播電視條例》規定,廣電部門負責管理有線廣播電視臺、網,以及節目的播放)。由現行管制政策所決定的政府管理機構,必產生各自為政的權力。
記者:電信法正在起草中,據您了解,上述兩個條例確立的三網分而治之的格局,是否有可能統合監管?
王春暉:最新的電信法(草案)明確規定:『國務院電信監管部門和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鼓勵廣播電視傳輸機構利用廣播電視網、通信網、互聯網等各種網絡從事電信業務;鼓勵電信業務經營者利用通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各種網絡從事廣播電視業務。』
由此可見,盡管電信法(草案)鼓勵廣電和電信雙向進入,但在制度設計上上仍然是各自為政的監管體制。
權力邊界記者:三網融合,需要行業管理者互相合作纔能完成,他們之間的權力邊界、行業標准等都成為敏感而關鍵的問題。目前,行業監管協調依然懸而未決,你認為難點在那裡?
王春暉: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各自行業的政府管理部門,分別掌握著各自的資源。廣電總局掌控著廣播電視電影的發展,承擔著國家最高影視內容監管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承擔著通信業和互聯網運營監管及規劃發展。
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分別擁有不同的具有行政壟斷性的資源,對外表現為牌照、許可證、入網證等。而這些行政壟斷性資源之間互相影響,一方擁有後另一方只能跟從或高成本租賃,甚至目前依據部門條例是禁止對方進入的。
三網融合後這些壟斷資源是否要重新分配、如何分配以及對新資源的奪取都將成為各方博弈的焦點問題。
初蒙陰影記者:在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加快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三網融合的決定做出後還不到三個月,廣電總局於2010年4月12日,向各省廣電局發出一道『41號文』,限期停止違規開展的IP電視業務。你怎樣評價廣電總局的這一動作?
王春暉:41號文要求,對於未經廣電總局批准擅自開展IP電視業務的地區,將依照《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條規依法予以查處,限期停止違規開展的IP電視業務。這意味著,除了此前獲得IPTV落地資格的二省十二市(雲南、江蘇、上海、哈爾濱、大連等)地區外,包括廣東、福建、浙江等IPTV用戶大省的IPTV業務都將被強制叫停。
從『41號文』的要求看,除了電視臺以及具備IPTV牌照資質的企業外,電信企業被『排斥』門外,這不符合國家推進『三網融合』的政策要求,直接與國務院《總體方案》相悖,也給廣電和電信的雙向進入蒙上了陰影。
監管機構記者: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行業管理者,與其下屬集團企業的經營管理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利益,有許多機構既是行業政策的制定者,又是企業的經營者。因此,在此基礎上三個行業已經形成了各自完整的產業價值鏈。你認為如何打破原來的利益鏈條,重新布局?
王春暉:三網融合,從規劃到實施,需要跨越政府監管協調、行業管理權、資源控制權和利益重新分配等諸多障礙。
要想『三網融合』順利實施,必須設立融合的管制機構,對電信網和廣電網絡實行統一監管。建議借鑒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的經驗,在國家層面成立一個獨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對我國信息產業進行統一協調監管,監管范圍從電信和廣電發展趨勢統籌考慮。
事實上,在三網融合趨勢日益加快的背景下,廣電與電信分業監管,直接妨礙了融合業務。建議將正在制定的電信法和廣播電視法兩法融合,放開我國的基礎電信領域和光電業務,降低電信和廣電准入的門檻,允許電信和廣電的相互進入,特別是建立廣電和電信統一的監管機構,『三網融合』關鍵是監管體制的融合。在符合正確的道德意識形態基礎上適當放開廣電領域,並建立科學的內容審查制度,從而在法律法規層面打破市場進入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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