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將施行 所有規范性文件都應當規定有效期『暫行』、『試行』文件有效期不得超2年臨時性機構、派出機構等不得發『紅頭文件』 我省各級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紅頭文件』應在網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記者5月26日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修訂草案)》日前已經省政府常務會原則通過,修訂後的《規定》將於近期施行。 此次對2005年起實施的《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進行修訂,是為加強我省各級政府自身建設,促進依法行政,健全規范性文件管理的長效機制,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水平。 設期:期內實施情況很關鍵 今後,所有規范性文件都應當規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不超過2年,有效期滿,文件自動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動失效。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機關或實施機關認為需繼續實施的,應對該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發布或修訂後發布。此外,規范性文件出臺前還須經制定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規范性文件備案則將實行 『三統一』制度,即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政府法制機構收到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後,對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並將規范性文件文本、制定機關和備案登記號一並在政府法制信息網站和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便於各方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設限:防止『紅頭文件』濫發 2009年4月起,我省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完成。為鞏固清理成果,修訂後的《規定》對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作出規定,要求制定機關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門戶網站、政府法制信息網站、部門網站等方式公布規范性文件。同時制定機關應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修訂後的 《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紅頭文件』的制定主體,規定各級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按規定,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將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內容。(記者 王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