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內容:記者上午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自2010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8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0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
天津北方網訊 5月27日電:記者上午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自2010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8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0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保持不變,仍為各11%。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現行最低月工資標准(920元),不得超過天津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11193元)。
據悉,依據新規定,單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單位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申請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分別為2079元、2239元),可申請降低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於各5%。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4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40%分別為1386元、1492元),可申請緩繳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經批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按照規定或批准的繳存比例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記者劉英潮)